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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商标异字第00331号
上海兴烨制衣厂:
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张涛: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兴烨制衣厂;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代理栾黎明;张涛(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陈凤(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27期《商标公告》第3381672号“华爵袋鼠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上海兴烨制衣厂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218011号“袋鼠DAISHU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异议人栾黎明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597253号“冰山袋鼠王及拼音”商标近似。
    异议人张涛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3187984号“华轮袋鼠”商标近似。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218011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和文字组合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第1597253号、第3187984号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华爵袋鼠王”和拼音“HUA JUE DAI SHU WANG”组成。被异议商标与三异议人引证商标虽均含有汉字“袋鼠”,但在文字组合和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381672号“华爵袋鼠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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