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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厨Dongchu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623号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香港成昌行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州市美家货仓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0期《商标公告》第1966768号“東厨Dongc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大厨牌及图”标识最初系由异议人委托他人于1987年设计,异议人对该标识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随后,异议人于1988年即将该标识作为其味精产品的外包装装潢设计使用,产品主要销往中国香港及中国大陆市场。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标识的模仿与复制,被异议人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了异议人对“大厨牌及图”标识享有的著作权。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标识不近似,并先于异议人标识申请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東厨”及拼音“Dongchu”构成,申请用于第30类“芥末;芥末粉;鸡精(调味品);调味品;蚝油;番茄酱(调味品);调味酱;番茄酱;味精;西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大厨牌及图”标识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申请或注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标识的模仿与复制,被异议人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了异议人对“大厨牌及图”标识享有的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仅由文字组成,并无图形,且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标识区别较大,故该商标并未构成对异议人标识的复制及模仿,亦未构成对异议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66768号“東厨Dongchu”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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