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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商标异字第00624号
南昌市东湖新鑫时装店: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东湖新鑫时装店(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吉安市吉州区和昌商城(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商标公告》第3012935号“路特丹比罗尼斯LOTUSDRE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LOTERDAM”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异议人商标已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异议人拥有异议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其行为实属恶意抄袭。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路特丹比罗尼斯”及英文字母组合“LOTUSDREAM”构成,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的“衬衫;皮衣(服装);外套;茄克(服装);轻便大衣;T恤衫;羽绒服装;旗袍;风帽(服装);服装;套服;针织服装;领带”。异议人引证的第1509340号“LOTERDAM”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针织衣;服饰用皮带;领带;帽”。虽然双方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但“路特丹比罗尼斯LOTUSDREAM”与“LOTERDAM”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明显不同,二者不属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误购。异议人称其商标已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异议人拥有异议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其行为实属恶意抄袭。但异议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12935号“路特丹比罗尼斯LOTUSDREAM”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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