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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零1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627号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浙江001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9期《商标公告》第1968647号“零零1”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001”商标是异议人先创并一直使用的商标,该商标自1991年获得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并在此后连续三届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呼叫及含义上完全一致,显然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的“001”商标在第30类的商品上也已获得在先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使用商品存在许多共性,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零零”及阿拉伯数字“1”组合而成,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方糖;牛奶硬块糖;巧克力;食品用糖蜜;蛋糕;冰淇淋;冰棍;冰糕”。异议人在第9、30等类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001”商标,该商标由整体向右倾斜并图形化的三个阿拉伯数字“001”构成,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30类的“咖啡;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茶;红茶;绿茶;豆制品;盒饭;饺子”。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不同,不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二者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而“零零1”作为常用的数字组合非异议人所独创,双方商标整体设计及视觉效果亦区别明显,并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其共存于市场,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68647号“零零1”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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