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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美TINGMEI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636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晋江市永和镇威达百货商店: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北京世纪婷美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晋江市永和镇威达百货商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08246号“婷美TING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婷美TINGMEI”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已驰名的第1471011号“婷美TING MEI”商标相同,且使用商品密切相关,该商标如获注册,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的驰名商标,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将对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益造成损害。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不会造成市场的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并未侵犯他人的任何在先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已在先注册的第1471011号“婷美TING MEI”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0类“腹带;下腹托带;紧身腹围;束腹紧身胸衣;医用紧身胸衣;矫形用物品”。被异议商标“婷美TINGMEI”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医用胶布;绷带;消毒棉”。双方商标文字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绷带”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矫形用物品”在原料、功能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十分相似,为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于“绷带”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驰名商标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08246号“婷美TINGMEI”商标在“绷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五日
抄送: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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