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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AMAX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647号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吉列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杭州德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1917114号“DURA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世界知名的大型国际集团,其“DURACELL”、“DURACELL ULTRA”已作为电池产品上专用的著名品牌,为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DURAMAX”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DURACELL”、“DURACELL ULTRA”系列商标近似,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造成混淆。并且,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模仿,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已先后注册了第155670号“DURACELL”及第1396454号“DURACELL ULTRA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DURAMAX”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磁盘;电池;蓄电池;软盘;光盘”。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非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呼叫及构成等方面尚存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恶意模仿异议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7114号“DURAMAX”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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