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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687号
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应翠菊(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陆玉其(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03期《商标公告》第3148236号“YQ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893252号“CROTALID及图”商标构成近似。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CROTALID及图”不构成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3252号“CROTALI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围巾;手套”。被异议商标“YQ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鞋;袜;领带;游泳衣;服装;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针织服装;内衣”。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均为横向展翅的鹰,双方商标的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差异不明显,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针织服装;内衣”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同,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148236号“YQ及图”商标在“服装;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针织服装;内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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