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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情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710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三晋商标事务所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山西三晋商标事务所代理山西省平顺县黄牛旱作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0期《商标公告》第1994739号“农家情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农家”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并会引起消费者的产源误认。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无论从直观视觉角度,还是从发音角度来看,都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农家情”及图构成,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谷类制品;玉米粉”等。异议人于同类“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谷物制膨化食品”等商品上在先注册有“农家”商标。被异议商标前两个字虽与异议人商标相同,但第三个字“情”使得商标在整体含义及呼叫上与异议人商标有了明显的区别。因此,两商标整体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亦应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94739号“农家情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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