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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果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711号
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正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陈志钢: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陈彬;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德士活有限公司;北京中正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刘丹;陈志钢(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美国金苹果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39期《商标公告》第3238665号“和平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陈彬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3066615号及1180735号两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德士活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刘丹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497279号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陈志钢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69164号及797769号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和平”、图形化的“果”字及图构成,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等。异议人陈彬引证的第1180735号商标,异议人德士活有限公司引证的“苹果”、“texwood及图”商标,以及异议人刘丹、异议人陈志钢的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图形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显著,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陈彬引证的第3066615号商标为中文“和平”,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服装”等。被异议商标虽在“和平”二字后还加有“果”字,但其图形化较为明显,“和平”二字在被异议商标中较为突出。因此,被异议商标与第3066615号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与第3066615号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使用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德士活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刘丹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陈志钢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陈彬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第3238665号“和平果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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