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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奥 Danniao DNA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724号
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许政源:
    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曾富浩(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明圣商标代理事务所代理许政源(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56期《商标公告》第3434955号“丹尼奥 Danniao DN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丹尼奥”、拼音“Danniao”、英文字母组合“DNA”及图构成,其与异议人引证的“高尼奥”商标文字构成、读音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曾富浩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第3434955号“丹尼奥 Danniao DNA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北京明圣商标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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