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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柏乐XINBAIL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761号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柏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鑫柏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0期《商标公告》第1933710号“鑫柏乐XINBAI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异议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图形”商标外观极为近似,且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基本相同或近似,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已构成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的图形商标是使用在服装、皮包、化妆品等商品上的知名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商标注册专用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极有可能造成以假乱真的效果,被异议商标是在有意模仿异议人的驰名图形商标,借异议人商标的声誉和驰名度而达到混淆消费者的目的,并将严重削弱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产生其它不良影响。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
    被异议商标为被异议人独立设计并创作,该商标从构思到设计再到完成定形都没有任何仿冒及恶意行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无论从设计外观上、称呼上都差别极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也不会造成其它不良影响。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柏乐XINBAILE及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帽子;袜裤;围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8908号、第145864号、第79941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雨衣;手套;鞋;靴;帽;袜;领带;围巾;披巾;面纱;腰带;服装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商标图形由一正一反两个普通印刷体的字母“C”构成。而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两个交叉的菱形组成,其中心部分包含一正一反两个字母“C”。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比较,双方商标的图形的主要特征相似,同时,鉴于异议人“图形”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帽子;袜裤;围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全套衣”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存在不同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用在“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33710号“鑫柏乐XINBAILE及图”商标在“服装;帽子;袜裤;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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