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商标异字第00801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圣大保罗;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劳炳灵(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美国圣大.保罗服饰(国际)集团(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92期《商标公告》第3656559号“ST MAIKELAL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圣大保罗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051714号“圣大保罗 SANTA BARBARA POLO & PACQUET及图”等商标构成近似。 异议人劳炳灵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051714号“圣大保罗 SANTA BARBARA POLO & PACQUET及图”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1714号“圣大保罗 SANTA BARBARA POLO & PACQUE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纤维织物”。被异议商标“ST MAIKELALO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等。被异议商标与两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不明显,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布”与两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已构成使用在该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656559号“ST MAIKELALON及图”商标在“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