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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马WANLIMA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805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福建省海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林大洲(以下称为异议人)对福建省海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柘荣县万里达化油器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12期《商标公告》第3014174号“万里马WANLIM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在第3、6、9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的“万里马WANLIMA”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摹仿。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未抄袭、复制和摹仿异议人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注册在第6、18、3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的“万里马WANLIM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门”、“旅行袋”、“洗衣粉”等。被异议商标“万里马WANLIM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化油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属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摹仿,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14174号“万里马WANLIMA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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