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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Ⅱ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828号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雅涛公司;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周燕(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州市白云三元里丽都化妆品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07期《商标公告》第1971545号“VOV-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雅涛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经注册的“VO5”商标构成近似。异议人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周燕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韩国VOV化妆品有限公司的“VOV”商标近似,在实际中两者容易相互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OV-Ⅱ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去渍剂;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雅涛公司在先注册了包括第912443号、第1222155号及第1222133号在内的多件“VO5”或含有“VO5”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的外观及读音均存在差别。因此,虽然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清洁制剂;香精油”等,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
    异议人周燕认为被异议商标与韩国VOV化妆品有限公司的“VOV”商标近似,但其未提供任何有关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或证据,故我局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71545号“VOV-Ⅱ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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