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裁定书 >> 商标异议正文
SHUNFENGMA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842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林大洲;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温州顺昌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00期《商标公告》第3108944号“SHUNFENGM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林大洲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306054号“万里马WANLIMA及图”等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属不正当竞争。
    异议人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在中国第1、6、18、30、35和37类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飞马图形”商标及第1187918号“PEGASUS”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未抄袭、摹仿异议人驰名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UNFENGM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
    异议人林大洲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6054号“万里马WANLIM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已在我国第1、17、18、28、35、37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飞马图形”商标,同时在第25类“鞋、帽”商品上注册了第1187918号“PEGASUS”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108944号“SHUNFENGMA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商标异议:
  •   
  • 下一个商标异议: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