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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泰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857号
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93期《商标公告》第3846018号“伊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自1998年就开始申请“益泰”商标,迄今为止,已在国际分类表的几乎所有类别上注册成功了“益泰”、“ether”、“益泰ether”等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益泰”商标非常近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伊泰”及图构成,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测距设备;水准标尺(测量仪器);测量装置;电度表;晶片(锗片);集成电路;电阻器;真空电子管(无线电);电子管;半导体器件”。异议人在同类商品上在先注册有“益泰”商标。“伊泰”与“益泰”虽第二个字相同,但其首字区别明显,两商标整体并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但鉴于双方商标并不近似,其该项异议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846018号“伊泰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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