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裁定书 >> 商标异议正文
DD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884号
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黄炳华;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都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美国都彭(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61期《商标公告》第3508514号“D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黄炳华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528857号“D”商标、第265248号“D及图”商标、第2017700号(原申请第2000030203号)“D”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将产生不良影响。
     异议人都彭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申请在先的第2017700号“D”商标、第3456014号“S.T.Dupont D”商标以及已注册的第265248号“D及图”商标构成近似。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不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28857号“图形”商标、第265248号“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皮包”等,申请在先第2017700号“D”商标、申请在先并已被初步审定第3456014号“S.T.Dupont D”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伞”等。被异议商标“D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第1528857号“图形”商标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其他商标在整体外观上相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508514号“DD”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商标异议:
  •   
  • 下一个商标异议: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