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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龙MONT BLANC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905号
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周书平:
    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代理段伟;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周书平(原北京华莱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51期《商标公告》第2019148号“万宝龙MONT BLAN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309163号的“万宝”商标近似。异议人商标2004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有意抄袭异议人商标,误导公众。
    异议人段伟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3090026号的“MONTBLANC及图”商标近似。
    异议人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G710391号的“MONTBLANC”等商标近似。异议人是世界驰名的“MONTBLANC(万宝龙)”系列商标的所有人,并在中国拥有多项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在先的驰名商标在创意、外观及发音上均已构成混淆性近似。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显然是出于抄袭的恶意,是其一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然结果。如果被异议商标得以注册,必然会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并会在消费者中引起误认与混淆,进而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万宝”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构成、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该异议人称其“万宝”为驰名商标,但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对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段伟的引证的第3090026号的“MONTBLANC及图”商标申请日期为2002年2月5日,明显晚于被异议商标,依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该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异议人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已在我国于国际分类第3、9、14、16、25等多类商品及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了系列“MONTBLANC”、六角星造型的“图形”及“万宝龙MONTBLANC及图”商标。通过异议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其商标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商标“万宝龙MONT BLANC及图”的英文部分与异议人在25类已注册的英文商标近似,中文及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在其它类别上注册的商标近似。“MONTBLANC”一词在英文中无固定含意,其与中文“万宝龙”及六角星造型的“图形”相组合使用的方式源自异议人的独特创意。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上述诸多相似之处表明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模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源发生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段伟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第2019148号“万宝龙MONT BLANC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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