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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金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920号
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哈尔滨万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02673号“圣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全球性跨国企业集团,一直使用的“日立”、“HITACHI”、“图形”商标已经在世界百余个国家注册,在中国第1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第159893号、第599959号、第1092086号“图形”商标。异议人“图形”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异议人商标的图形在构成、外观上近似,指定使用商品类似,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和抄袭,不应予以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图形在创意构思和设计上与异议人商标有截然不同的视觉效果,没有刻意模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59893号、第599959号、第109208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及纺织用化学品”等。被异议商标“圣金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研磨剂(和研磨剂配用的辅助液);磨料用辅助液;研磨用辅助液;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催化剂;过滤材料(矿物质);水净化用化学用品;燃料节省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过滤材料(化学制剂)”。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工艺、销售渠道及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异议人商标“图形”均由相互套叠的圆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的差别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02673号“圣金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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