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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DA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942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济南市蓄电池厂: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远大空调有限公司;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汤浅株式会社(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山东千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济南市蓄电池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14614号“YUAN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远大空调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1995年将“远大”作为商标在近30个类别上进行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先后进行两次注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增多,广告大量投入,异议人的“远大”商标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成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指定商品类似,被异议人抄袭模仿异议人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理应不予注册。
    异议人汤浅株式会社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已经在第9类“铅蓄电池”等商品上注册第99684号“YUASA”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整体外观、发音上近似,使用商品均包括“电池”等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的“YUASA”电池1980年进入中国,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赢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带来不利影响。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远大空调有限公司的“远大”商标使用商品不类似,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汤浅株式会社的商标在造型、视觉效果、读音、含义上有显著差异,不是近似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UAND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蓄电池;电池极板;电池充电器;车辆用蓄电池;电池箱;蓄电瓶”。异议人远大空调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493777号“远大”和第862732号“远大BROA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磁盘;计算机器;晒蓝图设备;复印机(光电,静电,热);电传真设备”和“计算机;投币启动装置;绘图机;量具;霓虹灯广告牌;照像机;电源材料;真空喷镀机械”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工艺、销售渠道及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YUANDA”为拼音字母构成,异议人商标为汉字“远大”和英文“BROAD”,其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抄袭模仿其驰名商标,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汤浅株式会社在先注册第99684号“YUAS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铅蓄电池;碱性电池;干电池;充电器;整流器”。被异议商标“YUANDA”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YUASA”的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及外观上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也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4614号“YUAND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山东千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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