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商标异字第00952号 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李文利: 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于翠花;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丁鸿(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李文利(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10期《商标公告》第3315961号“NAN JI E W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于翠花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01220号“企鹅及图”商标构成近似。 异议人丁鸿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100153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AN JI E W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于翠花引证在先注册第101220号“企鹅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羊毛男女童衫裤”。异议人丁鸿引证在先注册第110015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两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315961号“NAN JI E WANG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