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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掌柜DAZHANGGUI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957号
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丁鸿(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蔡世芳(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64期《商标公告》第3083402号“大掌柜DAZHANGGU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751962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5196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被异议商标“大掌柜DAZHANGGU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茄克(服装);套服;运动衫;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袜;皮带(服饰用);服装带(衣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茄克(服装);套服;运动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袜;皮带(服饰用);服装带(衣服);鞋(脚上的穿着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083402号“大掌柜DAZHANGGUI及图”商标在“服装;茄克(服装);套服;运动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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