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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965号
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丁鸿(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上海路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10期《商标公告》第3299744号“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211048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104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短统袜;长统袜;围巾;手套”。被异议商标“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手套(服装);袜;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裤子;内裤;内衣”。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帽子;手套(服装);袜;围巾;领带;裤子;内裤;内衣”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皮带(服饰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299744号“S及图”商标在“服装;帽子;手套(服装);袜;围巾;领带;裤子;内裤;内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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