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裁定书 >> 商标异议正文
法莱迪奥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373号
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陈小平(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周建军(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35期《商标公告》第3407981号“法莱迪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华伦迪奥”构成了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申请依法应当不予核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在使用中不会发生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莱迪奥”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帽;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华伦迪奥”的使用商品为“手套”。虽然两商标同以文字“迪奥”结尾,但它们的起首文字“法莱”与“华伦”在读音和字形上差异明显,从而使得两商标在整体的文字构成、读音和外观上有所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没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407981号“法莱迪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九日
抄送: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商标异议:
  •   
  • 下一个商标异议: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