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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ESHEN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377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国文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林大洲(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山国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中山市铁神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99期《商标公告》第3762074号“TIESH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国文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567993号“SAINT JACK卫兵设计图”、第1276936号“SAINT JACK卫兵设计图”等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由被异议人独创,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近似。被异议人享有第1225739号“铁神TIESHEN及图”商标的专用权,被异议商标取材于1225739号“铁神TIESHEN及图”商标的图形要素。被异议商标已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识别和认可,获得了诸多荣誉,并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异议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ESH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挂锁”等。
    异议人引证阿尔法宇宙有限公司注册的第567993号“SAINT JAC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属非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阿尔法宇宙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276936号“SAINT JACK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箱包零件”等。双方商标图形部分的主体均为一戴高帽的男子的半身侧面像,虽然在细节变化上有所不同,但其表现形式近似,在视觉效果上差异不大,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五金器具;门铃(非电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钥匙链;五金器具;普通金属钥匙圈”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挂锁”等上则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762074号“TIESHEN及图”商标在“五金器具;门铃(非电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九日
抄送:中山国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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