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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商标异字第01392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中山市大涌镇兆瑞制衣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陈宗达(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2期《商标公告》第2003690号“魔法娃娃MAGIC BAB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广东省商标事务所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魔法少女”商标已在台湾、中国大陆获准注册。经过使用,该商标在同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魔法娃娃MAGIC BABY及图”与异议人商标在形、音、义三方面完全相同或极为近似,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该商标如果获得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进而侵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近似,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法娃娃MAGIC BABY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魔法少女”已在第25类商品上获得注册。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英文及图形组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虽然二者都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还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模仿复制,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该异议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03690号“魔法娃娃MAGIC BABY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九日
抄送: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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