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商标异字第01412号 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陈小平(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温州市瓯海云豹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37期《商标公告》第3382508号“波斯·卡帝BOSI KA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波斯帝奴BO SI DI NU”构成了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申请依法应当不予核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波斯·卡帝BOSI KADI”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帽;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波斯帝奴BO SI DI NU”的使用商品为“服装;游泳衣;婴儿全套衣”等。两商标均为中文及其汉语拼音的组合,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没有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382508号“波斯·卡帝BOSI KAD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