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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百万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27号
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市海店区万寿路金百万烤鸭店(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邓松禹(原北京市鑫百万烤鸭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商标公告》第3033637号“鑫百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的“金百万”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鑫百万”模仿了异议人商标,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不同类别的注册申请,在呼叫上、组成上都能够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不与异议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百万”,指定使用在原第42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8625号核定使用在第29类“烤鸭、猪肉食品、肉汤”等商品上的“金百万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读音、字体、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显著。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上,而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肉制品上,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内容有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及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模仿其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异议人所提的该异议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33637号“鑫百万”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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