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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37号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福清私立西山文武学校(以下称为异议人)对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福建省福清市石竹山文武学校(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56255号“西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创办于1994年,是一所“以文为主,以武为辅”的全日制新型学校。几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学校已成为福建省乃至周边省市规模最大、教学条件最好的文武学校之一。1997年由校长亲自设计的学校标志“西山文武及图”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正式使用。异议人对此标志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得该标志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了较大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图形部分完全相同,其文字部分与异议人字号亦构成相同,加之异议双方同处福建一个地区,两所学校的教育服务项目有很多相同或近似的地方,因此异议人有理由相信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被异议人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理应被法律禁止。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商标并非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人未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异议人怀疑其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山及图”指定使用服务项目是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异议人在类似服务项目上未有先于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理应获得初步审定。异议人自称其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行为,为此异议人提供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招生简章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广告合同复印件等证据,由于异议人所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未经公证,因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支持异议人的主张,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56255号“西山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抄送: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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