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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GE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53号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威信电子有限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赛戈公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智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深圳市冠威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83155号“SA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英国著名财务软件商,申请商标已经在中国使用,并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SAGE”与异议人广泛使用的“SAGE”商标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从1999年起开始使用“SAGE”商标,对该商标进行广泛宣传,加上产品质量好,使“SAGE”系列产品得到同行业及广大客户认同,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摄象机”等商品上,异议人称其商标使用在财务软件上,属于不同类别,消费者对使用在不同行业的产品不会混淆。异议人称其商标有知名度,但没有看到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G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程序);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摄像机;用于摄像透明度的定中心装置;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用于计算机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报警器”,异议人未提供在先注册或使用“SAGE”商标的任何证据,也没有提供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我局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理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83155号“SAG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抄送:中智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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