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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迪D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56号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海盐奇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3期《商标公告》第1920943号“奇迪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1994年成立,现已经发展成为大型家电企业集团。异议人已经注册第935012号和第1141534号等众多商标,“奇迪”商标多次被评为著名商标,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被异议商标“奇迪及图”与异议人商标文字、含义近似,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同,异议人1995年以来就一直使用“奇迪”作为商标和商号,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侵犯异议人企业名称权,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是从事真空灯生产的企业,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自创,不存在对异议人在先权利的侵害。异议人引证第935012号商标核准注册仅为图形,不包括文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权利并未相冲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35012号“图形”和第1141534号“QQ QID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中运载工具用照明设备;空中飞行器用照明装置;灯”等和“灯;水净化器具”,上述两商标均不包含汉字“奇迪”。被异议商标“奇迪D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车辆灯;灯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功能、用途相同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奇迪D及图”为汉字、字母D和图形组成,异议人引证“图形”、“QQ QIDI”商标分别为纯图形和字母组合,双方商标构成要素不同,在整体组成及外观上有显著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提供商标注册证、产品宣传页、著名商标证书、广告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材料,说明异议人主要生产空调、饮水机,并进行广泛宣传,但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复制异议人商标,侵犯异议人在先权利,对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20943号“奇迪D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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