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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龙半球及拼音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59号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顺德市容桂镇粤龙电器燃具厂: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顺德市容桂镇粤龙电器燃具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3期《商标公告》第1918964号“粤龙半球及拼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在先注册第552418、266258、309093号“半球及图形”商标近似,“半球及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龙半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第552418、266258、309093号“半球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第11类“电暖风机、电器炊具”等。被异议商标是由汉字“粤龙半球”、汉语拼音“YUELONGBANQIU”构成,异议人商标是由汉字“半球”及不规则的几何图形构成,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都不构成近似。虽然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还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但未提供事实依据,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8964号“粤龙半球及拼音”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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