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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XTEP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60号
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罗瓦布拉萨米思多(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丁水波(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公告》第1948572号“特步XTE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商标“XTEP”已在许多国家注册并广泛使用,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的产品制造商,采用模仿、复制手段抢注异议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于1999年开始实际使用“特步”及“XTEP”商标。现在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该商标。异议人从未在中国注册或实际使用过引证商标,其在中国不具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步XTEP”指定使用在第40类“皮革加工”等服务上。异议人在第40类服务上未在先注册其引证商标。异议人称其产品在服装、鞋等商品上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中提供了其在哥伦比亚、秘鲁等国家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异议人XTEP品牌产品的销售帐单复印件等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均不能有效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在中国有效使用,并为中国普通消费者所熟知,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还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由于没有提供任何事实证据予以证明,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48572号“特步XTEP”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抄送: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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