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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诺Rhino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62号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浚哲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莱诺利宁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厦门浚哲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代理厦门中汽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70263号“莱诺Rhin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美国著名化学涂层服务商,使用并已经在世界多国注册的商标由英文“Rhino Linings”及“犀牛图形”构成,具有独特创意,异议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第1691807号“Rhino Linings及犀牛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0类。被异议商标“莱诺Rhino及图”与异议人商标没有区别,显然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是恶意抢先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691807号“Rhino Linings及犀牛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用于工业品和人用消费品的)加涂聚亚安酯保护涂层的服务;(用于工业品和人用消费的)加涂化学保护涂层的服务”。被异议商标“莱诺Rhin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机动车辆的制动片、离合器片用的化学添加剂;机械设备的制动片、离合器片用的化学添加剂 ”。两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在使用的形式、内容、渠道等方面不同,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和图形近似,两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仅提供其产品宣传彩页,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是复制异议人有知名度商标并恶意抢注,对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70263号“莱诺Rhin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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