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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ca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76号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爱丽卡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代理广东新超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18234号“elic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国际注册第G657207号“elica”商标和第G769870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抽吸空气设备(通风设备)”等商品,并取得包括中国在内的二十八个国家的领土延伸保护。被异议商标“elica及图”实际上就是异议人上述两商标的组合,在文字组成、图形表现形式上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炊具”等和异议人商标指定商品“抽吸空气设备(通风设备)”等都属于厨房和卫生间用的家用电器,消费场所和消费对象相同,明显构成类似,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是意大利从事电器销售和制造的著名企业,产品行销世界,1996年就开始在中国销售带有异议人两商标的商品,已为中国消费者所认知,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异议人两商标为异议人商号和徽标,是异议人精心设计而成,经过多年的经营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人将异议人上述两商标组合并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被异议人明显抄袭和复制异议人商标,损害异议人合法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异议人在先国际注册第G657207号“elica”商标和第G76987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吸尘;过滤;净化;现生加热冷却;空调用装置”和“抽吸空气设备(通风设备);过滤设备;净化设备;再生设备(还原设备);加热设备;制冷(冷藏)设备;和空调设备”。被异议商标“elic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燃气炉;烤箱;电炊具”。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图形和文字虽然相象,但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在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及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提供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表格、帐单货单及产品目录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中国已有相当知名度,称被异议人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权利的事实和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8234号“elica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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