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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雕SHIDIAO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82号
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浙江纳爱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晋州市宏达油脂洗涤化工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公告》第1971732号“石雕SHID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中国规模最大的洗涤用品综合生产基地,“雕”牌为中国驰名商标。异议人在第3类“肥皂、香皂”等上拥有“雕”注册商标和“雕及图”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同样在“肥皂、香皂”上以“石雕”作为品牌,即便“石雕”存在另一种含义,同样能够迷惑消费者,被异议人在“雕”前加上‘石“字,目的就是制造与引证商标不同的假象。消费者购买“石雕”牌子的产品时,很容易误认为“石雕”是“雕”牌系列中的一个品牌,或其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系。因此,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之意,甚至存在仿冒“雕”牌肥皂之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商标“石雕”含义为“在石头上雕刻形象、花卉的艺术。也指用石头雕刻成的作品。”而异议人商标“雕”或“雕及图形”的商标明确无误的向消费者提示该商标的含义为“鸟类的一属”。被异议人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音形义三个方面存在根本不同,根本不为类似,故不存在两商标共存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石雕SHIDI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透明皂”;异议人引证的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已在先注册第1086708号“雕”牌商标、第1902331号“雕及图形”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鞋油、牙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石雕SHIDIAO”由汉字“石雕”及拼音“SHIDIAO”构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雕”和“雕及图形”相比较,两商标在文字组合、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因此,即使双方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仍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之意,甚至存在仿冒“雕”牌肥皂之嫌,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71732号“石雕SHIDIA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抄送: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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