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裁定书 >> 商标异议正文
大地红RED EARTH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86号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大地红时装店: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红地球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深圳市罗湖区大地红时装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公告》第1988447号“大地红RED EAR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一间具有相当规模、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化妆品、护肤品及个人用品的公司,在全球拥有超过500间直属的零售商店及2000家特许商店。“Red Earth”是异议人长期使用在其产品上的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广泛注册和使用,标有该商标的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组成相同,其中文部分与其英文在含义上相对应,该商标明显与异议人商标已构成近似,并且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被异议商标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为第26类的服装装饰品,虽与异议人商标的指定商品不属同一类别,但二者却存在密切的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必定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大地红”、英文“Red Earth”上下排列构成,申请使用商品为第26类的“服装花边,衣服装饰品”等。异议人在先注册的“Red Eart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香料,香精油,洗发液,肥皂”。双方商标虽英文相同,但指定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虽提供了部分商标注册证明及注册清单、年报资料、专卖店照片、广告宣传等材料,但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我局无法确认,且其照片及宣传材料中均无明确的时间标志,因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我国广泛宣传使用,并已成为我国消费者熟知的驰名商标。故我局亦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复制和模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88447号“大地红RED EARTH”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商标异议:
  •   
  • 下一个商标异议: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