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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贝贝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92号
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喜宝公司(原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61期《商标公告》第3072535号“喜贝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喜贝贝”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47737号、第1353939号、第699194号和第724236号四个“贝贝”商标近似。“贝贝”商标是异议人专门针对婴幼儿牛奶制品所独创的品牌。该商标注册使用已近15年,通过长期使用及大量的广告促销,该商标在市场上已具备相当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喜贝贝”与异议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302421和第1730645号“贝贝”商标构成近似,双方商标使用在用途、消费对象比较类似的相关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构思设计独特,与异议人引证的四个“贝贝”商标区别显著。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两商标亦在外观、颜色、发音及含义上区别明显,且双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不同。异议人的“贝贝”商标不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已注册了一系列“喜贝贝”商标,通过使用,在市场上已被消费者了解、熟知,并未有与异议人商标发生混淆的情况发生。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指定颜色的文字商标“喜贝贝”,申请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可可饮料,食用葡萄糖”等。异议人引证的第699194号和第724236号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异议人引证之第1447737号和第1353939号商标汉字均为“贝贝”,指定商品分别为第30类的“乐口福,茶”、“非医用营养胶囊”等。该两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数量、呼叫及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两引证商标文字亦为“贝贝”,核定使用为第29类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已有不同,指定商品又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并未构成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两商标的在先权利造成侵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72535号“喜贝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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