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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环JIANHUAN及H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95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台州建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23128号“建环JIANHUAN及H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国际知名的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企业,创建于1946年,异议人的“H图形”商标产品畅销世界各国,是世界公认的驰名商标。“H图形”商标已在中国多个类别获准注册,并广泛使用,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的“H图形”,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混淆性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732号、第1198975号“H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飞行器(两栖);车辆;自行车;船;自行车闸”和“车辆;陆用机动运载器;空用机动运载器;水用机动运载器;汽车;摩托车;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齿轮;陆地车辆用传动装置”等。被异议商标“建环JIANHUAN及H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减震器;车辆悬置减震器;汽车减震器;车辆用液压系统;陆地车辆离合器 ;陆地车辆发动机;机动车减震器;气泵(车辆附件);车辆底盘;机动车前后桥”。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为汉字、拼音、图形组成,其图形以向右倾斜的圆环为框,中间是套叠一起的变形字母“JH”;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四边形包含的大写英文字母“H”,双方商标在组合形式、创意以及整体外观上差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但其未提供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我局对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23128号“建环JIANHUAN及H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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