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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TRONIC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497号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泰克特洛尼克斯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创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15634号“TECHTRON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中国已经注册第322173号“TEKTRONIX”商标,被异议商标“TECHTRONIC”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发音近似,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两者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商标在中国及世界于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组成、发音上有较大区别,两商标在香港已经并存,不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截然不同,为非类似商品。异议人主张其商标在测量产品上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模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322173号“TEKTRONI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科学器械和仪器;摄影;电影;光学;无线电和电视器械和仪器;信号;信息器械仪器;反馈;显示器械和仪器;特别用于远距离的反馈和显示信息存储器械和仪器;分析和控制器械和仪器;字母数字和图象数据显示器械和仪器;扫描装置;示波器;信号发生器;放大器;用于实验和校准的时基发生器;上述器械;仪器的元件”。被异议商标“TECHTRONI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量具;测量器械和仪器;测距设备;测程器(测量仪器);调光器(电的);电测量仪器;电路检测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器设备检测仪器”。被异议商标“TECHTRONIC”与异议人商标“TEKTRONIX”均为字母构成,其字母的组成、排列及读音上区别不显著,整体外观上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测量器械和仪器;测距设备;测程器(测量仪器);调光器(电的);电测量仪器;电路检测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器设备检测仪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量具”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不相同,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量具”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15634号“TECHTRONIC”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测距设备;测程器(测量仪器);调光器(电的);电测量仪器;电路检测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器设备检测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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