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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力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505号
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徐颖;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生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星洲药业(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2024217号“生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徐颖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生力”与在先已经注册第1350293号“生力生”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生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生力”商标在中国拥有多项注册,被异议商标与生力公司的“生力”商标相同,所使用商品在实际销售中有密切联系,容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不应被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徐颖引证的第1350293号“生力生”商标已由商标局以(2001)商标异字第1255号异议裁定书裁定不予注册,已不构成对被异议商标注册的障碍。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生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被异议人是生产中药药油的企业,1972年委托设计师设计“生力”油产品的包装,一直在香港使用并延用至今,从1990年起,异议人一直申请注册“生力”商标,并非模仿复制异议人商标。异议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也不能提供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其商标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徐颖引证的第1350293号“生力生”商标已被商标局(2001)商标异字第1255号“生力生”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不予注册,其商标申请及注册在先权利已不存在,与被异议商标已不构成权利冲突。
    异议人生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814949号、第1683208号、第775335号、775729号“生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和第39、40类“与食品和饮料有关的装瓶和包装服务”及“贮藏;食物熏制业和榨水果业;食品和饮料”服务项目上,在第5类商品上异议人商标未有先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或注册。被异议商标“生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中药);药油(中药);药膏(中药);膏药(中药);医用营养品;药物饮料;草药茶;减肥用药剂(中药);洋参冲剂(中药);医用减肥茶(中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类别不同,其商品原料、加工工艺、销售渠道、功能用途及商标使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同,即使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也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其商标,对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24217号“生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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