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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爷车福特WECKERFORD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516号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代理香港老爷车创建有限公司;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意大利KKGG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武汉市德华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公告》第1997910号“老爷车福特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创建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一家从事设计生产和经营服饰系列的跨国性公司,其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三件带有车图形的商标。被异议商标“老爷车福特及图形”中的车图形与异议人商标设计思路及图形十分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全都包含在异议人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因此构成了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异议人商标在中国经过大量的注册、宣传和使用,已成为消费者熟知的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异议人意大利KKGG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已于1994年在鞋类商品上注册了“老爷车”和车图形商标,并在市场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中文“老爷车福特”与异议人的“老爷车”文字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与异议人的第713303号图形商标仅稍有变化,两商标使用于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了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为自己独创。商标中文由五个汉字组成,特征明显。图形是由“FORD”四个英文字母变形组合而成,车的形状不明显。商标整体由英文、中文、图形三部分组成,整体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异议人商标区别明显。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爷车福特及图形”指定使用在“鞋;足球鞋”商品上。异议人香港老爷车创建有限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为图形及“狄安DEON及图形”,核定使用商品为“皮鞋;运动鞋”等。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均为一老式敞蓬汽车图形,但异议人汽车图形中有一正在驾驶汽车的男子,汽车图形画法比较写实。而被异议商标图形中的汽车是由英文字母变形而来,整体画法比较抽象,且图形中仅有汽车,未出现司机。因此双方商标图形有一定区别,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基于上述商标图形的明显区别,对于异议人提出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商标的抄袭、摹仿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意大利KKGG有限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为第713329号“老爷车”和第71330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男女皮鞋”等。异议人引证的图形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均为一老式敞蓬汽车图形,二者均由字母变形而来,画法比较抽象,设计思路相近。虽然双方商标中的车头方向相反,但细节的不同并不能让一般消费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对两商标明确区分。另外,双方商标同使用在鞋商品上,商标中均含有“老爷车”字样,更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联想,因而造成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香港老爷车创建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意大利KKGG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第1997910号“老爷车福特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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