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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色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517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迪赛尔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广州市信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公告》第1972331号“蝶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蝶色”与异议人商标“DIESEL”在读音上近似,“蝶色”的汉语拼音是DIESE,与异议人的“DIESEL”在字母上近似,两商标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第3类上注册的“DIES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肥皂”等。被异议商标为“蝶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异议人商标“DIESEL”对应的中文含义为“柴油机”,与被异议商标“蝶色”相比,二者从含义到外观整体区别明显。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汉语拼音与其商标近似,但在被异议商标中并未出现汉语拼音,因此不存在字母近似的问题。从发音上看,中英文本身发音方式不同,普通消费者很容易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72331号“蝶色”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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