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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创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531号
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代理南京同创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珠海市国美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2015428号“同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同创集团四大子公司之一,成立以来以“同创”、“TONTRU”为中心在多个类别上进行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汉字相同,指定使用商品的售货渠道、购买人群几乎相同,已构成类似。被异议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同创”、拼音“TONG CHUANG”构成,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电话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中文“同创”、拼音“TONG CHUANG”等,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稳压电源”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或拼音部分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功能、用途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15428号“同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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