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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商标异字第01533号
北京刘元和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刘元和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太阳微型系统有限公司(原由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8期《商标公告》第1955555号“联合创新UNITED INNOVATION及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计算机行业内世界知名公司。异议人的菱形图形商标系驰名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地区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商标极为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商标的指定商品密切相关,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被核准注册与使用,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损害消费者和异议人合法利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独立设计构思的,并非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注册的类别不同,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联合创新”、英文“UNITED INNOVATION”和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图形,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商标图形是由四组字母构成的菱形图案,每组字母由字母“U”和“N”排列成“S”形。被异议商标图形为四个字母“N”(也可看成字母“U”)组成的菱形,每个字母设计具有立体感,其中两个字母指定为蓝色,两个字母指定为绿色,并与中英文组合构成。双方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一定差异,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非类似的商品/服务,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于2007年2月16日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因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55555号“联合创新UNITED INNOVATION及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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