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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I及马奈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800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加·莫德菲尼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温州市鹿城阿利干得皮鞋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公告》第1992253号“MANAI及马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异议人在先注册多个“ARMANI”、“MANI”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商标经过大量注册、宣传和使用,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影响了异议人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是恶意抄袭和模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艺术化处理的字母“M”、“MANAI”及“马奈”组合构成,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其与异议人引证之多个商标在设计风格上均有明显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以辨别。因此,尽管被异议商标与各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其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鉴于双方商标差异显著,且异议人提供的其各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中国境内产品宣传及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尚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影响了其商标的良好声誉。故我局对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92253号“MANAI及马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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