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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路SILROAD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1898号
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泉州金路轻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公告》第2003011号“银路SILROA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银 银鹭SILVERHERON”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银鹭”的抄袭模仿,其一旦被核准注册,将会在市场上造成产源混淆和误认,并将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明显的区别,不会造成产源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路SILROAD及图”与异议人商标“银鹭”及“银 银鹭SILVERHERON”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各异,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银鹭”商标曾于2004年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第30类八宝粥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之并不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非贵重金属餐具”等与“八宝粥”商品的生产经营行业相去甚远,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03011号“银路SILROAD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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