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裁定书 >> 商标异议正文
纽诗晶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4商标异字第01225号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方达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娜丝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方达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76期《商标公告》第1588210号“纽诗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成立于1984年,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网络式传销公司之一,在世界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五十多万独立传销商。异议人产品包括个人护理用品和营养食品两大类。异议人成立时即设计出“NU SKIN”商标,该商标已在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在中国异议人的“NU SKIN”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16、35、42等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异议人产品大部分在中国生产加工,带有“NU SKIN”商标的商品大量销售,“NU SKIN”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由“纽诗晶”三个汉字组成,整体无含义。“纽诗晶”可读成“NIU SHI JING”,与异议人商标发音相近,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化妆品”上,与“NU SKIN”构成了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纽诗晶”为中文商标,“NU SKIN”是英文商标,二者表现形式不同,发音不同,不构成近似。异议人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无权要求广泛的保护。异议人指责被异议人模仿商标没有依据。被异议人依法申请注册商标,其权利应受到保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纽诗晶”,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注册在化妆品商品上的商标是“NU SKIN”。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虽都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但表现形式不同。被异议商标“纽诗晶”为纯汉字,异议人商标“NU SKIN”是字母组合,“纽诗晶”与“NU SKIN”构成要素不同,且没有对译关系。两商标读音不同,外观存在区别,不属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化妆品”上,具备区别于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588210号“纽诗晶”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商标异议:
  •   
  • 下一个商标异议: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