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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肤BAILIFU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2191号
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州市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港华行(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1904506号“柏丽肤BAILI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柏丽丝”是异议人创立、注册、广泛使用多年并已公众熟知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柏丽肤”是蓄意对异议人“柏丽丝”商标的模仿和抄袭。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无论在时间上,显著特性体现上,还是销售渠道及面向群体,都与异议人商标有着很大的差异,不存在抄袭与模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柏丽肤BAILIFU”,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香水;美容用面膜;摩丝;焗油;化妆洗液;增白霜;指甲油;化妆品清洗剂”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068592号、第1596275号商标为“柏丽丝”,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用漂白剂;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香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由汉字“柏丽肤”与拼音“BAILIFU”组成,异议人商标由汉字“柏丽丝”组成,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均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是模仿、抄袭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4506号“柏丽肤BAILIFU”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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