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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不予备案的决定是基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案件中许可使用期限超过陔注册商标有效期的事实作出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下列情形之—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1)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2)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3)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其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4)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

   (5)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适用的商品范围的;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法律规定的内容的;

   (7)备案申请缺少法律规定的书件的;

   (8)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9)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文的;

   (10)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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